欢雀日报 | 黑龙江省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工伤保险三项待遇调整

[2021-10-14]

一、黑龙江省: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

        

黑龙江省出台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到2025年,基本建成医保基金监管责任体系、制度体系、执法体系、保障体系,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以信用管理为基础,以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实现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

 

全面建立智能监控制度

 

针对欺诈骗保行为特点,不断完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基础信息标准库和临床指南等医学知识库,完善智能监控规则,提升智能监控功能,强化对医保费用结算的智能审核和对违规线索的智能筛查。推广视频监控、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应用,有效遏制冒名就医、虚假住院、盗刷医保卡等行为。推进异地就医、购药即时结算,实现结算数据全部上线。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制度,健全医保医师药师积分管理制度,将信用评价结果及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医保预算管理、检查稽核、协议管理等相关联,并将医保监管结果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考核体系,与从业人员的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绩效分配等相挂钩。

 

进一步拓展畅通举报电话、医保网站、来信来访等举报渠道,规范受理、检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流程和机制,方便举报投诉医保基金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隐私保护,切实保障举报人信息安全。

 

积极发挥部门联动处罚作用,对经医保等相关部门查实、欺诈骗保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停业整顿、吊销执业(经营)资格、从业限制等处罚,加大惩处威慑力。对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严肃查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问题,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侵占、挪用医保基金等违法行为。

 

 

二、工伤保险三项待遇调整

 

10月11日,黑龙江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以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

 

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含)前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括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

 

此次调整标准:伤残津贴方面,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344元、328元、312元、296元、280元、248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障碍程度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5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4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关于待遇调整资金支付渠道,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已参保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据悉,目前全省各地待遇调整工作已全面启动,各项调整补发待遇将陆续发放到位。

 

 

预约产品演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