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四类地区的不同档次:
第一类,分为2200元、2100元两档,分别适用于深圳市、广州市;
第二类,1720元,适用于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市;
第三类,1550元,适用于汕头、惠州、江门、肇庆等市;
第四类,1410元,适用于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
适用地区 |
一类 |
2200 |
20.3 |
深圳 |
2100 |
20.3 |
广州 |
|
二类 |
1720 |
16.4 |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
三类 |
1550 |
15.3 |
汕头、惠州、江门、肇庆 |
四类 |
1410 |
14 |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
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从2011年到2015年,广东省共三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3月,广东省将最低工资标准由两年至少一调改为原则上三年至少一调。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18〕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