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每个人可以有两家以上的工作单位?

[2021-07-14]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尚存不足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不断壮大,诸如人们熟悉的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尤其是疫情防控期间,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跳出传统的劳动岗位,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

 

 

这些新就业形态由于就业容量大、进出门槛低、灵活性和兼职性强,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但也带来了平台从业者法律身份认定及权益保障的双重难题。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肖胜方,今年两会提出《关于平台新型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建议》的提案,他向央视网记者介绍,当前我国用工形态可分为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

 

 

与传统用工企业直接雇佣劳动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同,平台以信息服务合同的方式分别连接劳务提供方与需求方。通过信息技术,平台企业避免了用工主体身份,成功转化为连通信息的中介。而平台用工主体地位的虚化使平台就业关系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但平台系统对从业者的操控又使其难以摆脱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换言之,平台新型用工既非以劳动关系式的‘白’,也非以非劳动关系式的‘黑’的形式出现,而是以介于两者间的‘灰’的形式出现”

 

 

肖胜方表示,对平台企业进行归类的困难,与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难以保障之间有直接关系。“劳动关系或非劳动关系的归类意味着平台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会进入‘强保护’或‘无保护’的法律格局”,“强保护”模式将使平台人力成本升高,当前平台轻资产运营模式将难以实现,促进就业能力受到影响;“无保护”模式将使从业者无力抗拒不公平的平台规则,使其沦为新技术的工具。

 

 

 

 

国务院: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7月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和群众收入。会议确定:

 

 

(一)适应新就业形态,推动建立多种形式、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关系。对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用工方式的,相关企业应合理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督促平台企业制定和完善订单分配、抽成比例等制度规则和算法,听取劳动者代表等意见,并将结果公示。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三)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四)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五)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

 

 

安徽省律协副会长、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虹律师表示,由于平台就业者工作的灵活性和特殊性,关于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应更加具体,“比如以外卖骑手为例,他们一天的工作时长、完成的订单数量、是否遭到投诉、是否遵守交规等,可能都会被纳入考核指标中。”

 

 

关于“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周世虹认为这仅适用于上文提及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并不是说每个人可以有两家以上的工作单位,“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享有一份社会保障了,假如说他要在休息时间去送外卖,这只能算是兼职,我认为不应再享受(上述福利)。”

 

 

 

此外,有网友表示,“如果劳动者可以在多个平台就业,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在每一个平台都是零工、兼职的形式,换言之,在每一个平台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针对这一问题,周世虹解释道,职业伤害险可由第三方负责购买戓办理,劳动者不管为哪个平台工作,受到伤害都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另外,他提议将来可以制定相关保障机制,“劳动者以一个平台为主,由该平台负责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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