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近日印发了《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简称《办法》),《办法》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范围等做了调整,符合条件的非深圳户籍困难人员也可以领取低保。
《办法》明确了深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规则,即深圳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此前,深圳公布的2021年度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提高至为1300元/月,广东省一类地区今年最低生活标准为1087元/月。
同时提出,除了以家庭为单位,明确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一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二是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度扩大至部分非深圳户籍困难人员,规定与深圳户籍居民在深圳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其非深圳户籍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此外,将以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扩大“家庭+个人”,即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但几类特殊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办法》还适度提高60周岁以上老年人、部分残疾人等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规定在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规定的人员还可额外领取一份生活扶助金,扶助金标准为我市当年低保标准的30%,2021年即390元/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