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从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了解到,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本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调整标准:①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81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72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63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586元的,再增加30元。②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③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7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5元。
其他有关事项:①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1年1月1日。③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来源:中国吉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