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导读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组织修订了原《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起草了《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01、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
其与2021年4月实施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相比,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完善政策名称,充分体现了政策面向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
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央“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要求,考虑了《新办法(征求意见稿)》也保障实习学生、志愿者等特定人员,将政策名称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修改为“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充分体现了政策所面向的对象。
第二、拓展参保主体,完善新增群体参保机制。
增加部分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等参保群体、挂靠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输司机和乘务人员”、“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及“农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使用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社区基层组织使用的从事社会工作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将特定人员群体范围扩展为10类,同时就新增群体参保机制进行完善。
第三、完善运行机制,防止企业规避参加社保责任。
广东省人社厅表示,原办法试行期间,部分企业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征求意见稿明确规范此类问题的工伤认定决定经办程序,同时将此类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防止部分用人单位逃避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其他方面完善。
根据劳务派遣法规要求,强调“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义务”;根据基金风险防范要求,强调“工伤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为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劳动用工保障,强调“鼓励与从业单位签署协议约定劳动保护等内容”。
薪宝科技-华南理工大学零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善仕表示:新“办法”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广东省人社厅通过总结近年推动灵活就业劳动者参加单工伤保险工作的宝贵经验,对单工伤保险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对广东省推动落地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保障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02、主要修订点详情
“新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点,请见“加粗”文字部分:
办法名称:
《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适用人群:
第一条,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省范围实施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适用人群细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特定人员主要包括: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三)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四)单位见习人员;
(五)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
(六)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提供网约车、外卖、配送或者互联网营销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七)基层快递网点的从业人员(包括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等服务);
(八)依托交通运输公司开展运输业务的运营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
(九)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社区基层组织使用的从事社会工作的灵活就业劳动者
(十)国家和广东省规定可以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
劳务派遣用工相关规定:
第四条,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完善新增群体参保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所在平台企业、平台企业服务机构、众包服务公司、配送商等可参照本办法自愿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新业态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了职业伤害保障的,从其规定。
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可由快递行业相关单位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基层快递网点具有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资格的,可以由快递网点作为参保单位办理;基层快递网点不具有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资格的,其上级具有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资格的企业可以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办理;基层快递网点通过第三方劳务外包等方式用工的,也可以由劳务外包企业作为参保单位集中办理快递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防止重复领取保险待遇:
第八条,同一个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从业人员的同一个工伤事故不应重复认定工伤,工伤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原已罹患职业病人员不应在参保的从业单位以相同职业病认定工伤(因从业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新发职业病情形除外)。
防止企业规避参加社保责任: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用人单位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的,工伤认定文书应载明用人单位等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责任信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其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另行依法处理。
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劳动用工保障:
第十六条,从业单位应当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鼓励与从业人员签署协议约定从业岗位、报酬支付、参保方式、劳动安全保护等内容,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